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全馆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本馆在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湖南雷锋纪念馆在省内外文博界学术地位,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湖南雷锋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本馆学术咨询、评议机构,也是本馆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机构,分设机构雷锋精神研究会。具体职责为制定科研计划,组织科研工作,编辑馆内业务资料出版,组织馆内外学术活动,审议业务人员科研成果及推荐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等。具体工作有以下九项:
一、掌握雷锋精神研究会和本馆业务部门的学术研究情况,对学术研究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审议本馆近期、中期、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提出学术研究课题计划,向馆班子会提交科研课题组建方案以及研究员的具体意见。
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组织作用,协调雷锋精神研究会和各科室之间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及馆内外学术课题的申报。
三、办好馆内业务资料和出版学术研究著作。
四、向馆班子会提交科研经费使用具体意见。
五、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各项学术活动,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
六、考核业务人员的科研成果,组织召开学术研究汇报交流会。
七、评选馆内优秀科研成果,对学术研究成果及策划方案进行评奖,并积极参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评奖活动。
八、对申报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推荐。
九、建立学术研究成果档案,对馆内集体和个人及特聘研究员的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组成
一、馆学术委员会由馆领导、学术研究骨干、特聘研究员组成,分设雷锋精神研究会,研究会分别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
二、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术研究及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能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雷锋精神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须经馆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处务会审批确定。换届时更替的委员一般在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特聘研究员可由雷锋精神研究会推荐选取,并着重选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中青年知识分子。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涉及本条例第一条之1、4、7、8款的事项时,须由全体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条 学术委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并排除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影响,树立群众所信任拥护的形象。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私自扩散,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年终召开本年度总结会议,并制定下一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湖南雷锋纪念馆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