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南雷锋纪念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确保文物藏品符合本馆性质,适应业务开展,尤其适应研究、展示、教育需要,根据《博物馆条例》及《中国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相关条款,特制定《湖南雷锋纪念馆藏品征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湖南雷锋纪念馆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博物馆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目标征集,加强管理”的方针,以适应社会宣传教育需要、文物保护研究需要及事业发展需要,适应馆藏整体文物架构和门类分布,而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二条 文物征集的主要形式,是受赠、收购、接受调拨等。
第三条 征集范围
1.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各行各业开展学雷锋活动的各种实物与文献资料。
2.反映全国重大学雷锋典型(包括集体和个人)的相关资料和实物。
3.反映雷锋文化的各类实物与文献资料,有纪念价值的雷锋主题藏品。
4.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物史料。
第四条 征集内容
1.各个历史时期、各行各业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文件、信函、日记、照片、簿册、电子文件等资料,奖章、徽章、旗帜锦旗、证书、奖品、印刷出版物、音像资料、票证、卡片、艺术品等各种实物。
2.全国学雷锋重大典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当代雷锋、全国最美志愿者、中国好人等先进人物和全国学雷锋先进集体)事迹材料、照片及所获荣誉实物。
3.反映雷锋文化的雕塑、印刷品、各类纪念品、民俗物品、生活用品等实物;其他有纪念价值的雷锋主题藏品。
第五条 征集程序
1.捐赠。藏品持有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其藏品捐赠给纪念馆收藏。捐赠藏品被接收,纪念馆将为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对捐赠具有重要价值藏品的举行捐赠仪式。
2.购买。藏品持有者本着自愿出售的原则,由纪念馆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文博相关专家,对拟收购文物进行评估鉴定,确定符合入藏、展陈标准的藏品,与持有者签订协议后,予以购买。
第六条 对藏品持有者不愿或不便捐赠的,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复制。
第七条 藏品持有者保留文物所有权,愿意委托纪念馆代为保管的,寄存藏品在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双方签订借展协议,进行陈列、研究、宣传等方面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藏品捐赠人可先通过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说明藏品简要情况和捐赠意向,待确定征集意向后,通过快递邮寄、直接交送、工作人员上门收集等方式捐赠。
第九条 藏品征集过程中所收集到的所有资料,应在交接当天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五个工作日内入库整理登账。
第十条 每年年初做好文物征集经费预算,报馆领导审批。征集前期的设备采购、征集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征集到的藏品的有偿收购、文物鉴定费用等均要登记详细,费用从单位文物研究费用中支出。
湖南雷锋纪念馆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