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雷锋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自愿无偿向纪念馆捐赠,适用本办法。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藏品、实物、劳务、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人向纪念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纪念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纪念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纪念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纪念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纪念馆,纪念馆应及时完善相关账务及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捐赠财产保管权限具体规定为:
1.捐赠藏品由藏品管理相关人员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受赠藏品。
2.捐赠货币、劳务和服务、其他实物由办公室按协议接受并统筹安排。
第七条 捐赠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没有市场价值的,由纪念馆理事会进行评估,单件价值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
第八条 捐赠鸣谢:
(一)鸣谢方式由纪念馆结合实际情况,与捐赠方协商实施。非重大社会捐赠原则上以捐赠证书等书面形式予以感谢;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第九条 纪念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十条 纪念馆使用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纪念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纪念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纪念馆允许,不得擅自以湖南雷锋纪念馆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雷锋纪念馆
2022年4月22日